對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三點建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3月24日 查看次數:1637
我國商標法自2001年完成了第二次修改以來已有近9年時間,在此期間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標法因此不可避免地又陸續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有部分問題是老問題——比如商標的申請程序、商標搶注等;另一些則是新問題——比如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中的不規范;馳名商標保護的異化;商標侵權法定賠償額過低等等。 如果說我國商標法的前兩次修改——特別是履行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做的承諾而進行的第二次修改,均帶有因為國際形勢變化而為之的原因,那么,第三次修改應當說是為了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為了鞏固我國經濟環境的改善和保障我國綜合國力的進一步提高而從事的積極主動的修改。 在此,筆者將就三個方面談談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應當予以特別關注的問題。 遏制商標惡意搶注 現行商標法中對于遏制商標搶注行為已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些規定的原則性很強,但是實際可操作性尚不足,第三十一條更是如此。希望通過此次修改增加具體的條款,細化第三十一條中“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和“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以利于我國各級商標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 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的規范化 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標法增設了第四條關于“自然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本來是一件很“自然”的順理成章的事情。但是,自2001年12月1日以來,國內接連有一些具有“高智商”的自然人大規模申請注冊商標,然后將其注冊商標在市場上大肆叫賣,商標法立法本意因此被歪曲。為了應對這種局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自然人申請和使用注冊商標推出了新規,對自然人不當注冊和使用注冊商標等現象進行了有效遏制。不過,筆者建議此次商標法修改時,將目前商標管理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內容,有選擇地移入商標法,從而使自然人申請和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更加規范化。 提高商標侵權的違法成本 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標法,雖然增加了侵犯商標權的法定賠償額,即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為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額提供了明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該款規定的“五十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額,在當時修法的時候就存在較大的爭議。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市場上出現的侵犯商標權的案件數量多,情節嚴重,尤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為重,侵權者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掠取了商標權人應得的市場份額,侵占了商標權人的利益空間,獲取了大量的非法利潤,而且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無論是商標權人,抑或是普通消費者,都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不法行為深惡痛絕,必予嚴懲而后快。而“五十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額無疑起不到嚴懲侵權者,震懾潛在侵權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甚至于被指責為“變相鼓勵侵權”的法律條款。 在新形勢下再次修改商標法,加重對于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商標侵權的違法成本應當是必須給予充分重視的問題之一。因此,筆者建議把侵犯商標權的法定賠償額調整為100萬至200萬元為宜。 筆者還認為,現行商標法第五條關于“共同申請和共有商標”的規定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建議在修改時取消該條款。此外,有專家學者提出,可以利用此次商標法修改的機會,解決商標注冊申請案的審查期限太長、商標的惡意異議等問題,筆者認為,這些問題并非是修改法律能夠解決的問題,而是應該通過商標管理實踐和司法實踐環節解決的問題。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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